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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煤气缴费也要进信用记录 你的信用打折了吗?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09-10-16 08:41

据悉,2006年央行组建了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只要是在银行办过卡、贷过款,都会自动在该系统中生成一份属于自己的“信用报告”。

此前,关于信用报告中的“负面信息”保留期的问题,一直没有一个明确说法。“负面记录的保留期是从该笔贷款还清之日开始计算,保留一定的期限。但之前确实没有一个确切说法。因此,从数据库建立开始到现在的负面信息都一直保存着。”昨日,省内一银行业人士表示。

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银行人士表示,这一规定,跟国际惯例差不多,也比较切合实际。如果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对失信行为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但对于那些并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信行为又显得过于严厉。

意见稿界定了信用信息的范围,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央行还透露,今后个人水、电、气缴费情况、欠税情况等都将纳入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最重要的信用交易信息,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此外,信用信息还包括诸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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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央行透露,今后个人水、电、气缴费情况、欠税情况等都将纳入信用记录。(10月15日《长江日报》)

个人欠缴水费电费,可说是广义上的“失信”行为,但很多都是由于疏忽、忘记等原因造成,有些困难人群则是因为经济拮据所造成,并不可以算是严格意义上的不守信行为。何况欠缴水、电、气等费用,本来就要受到缴纳滞纳金乃至被停止服务等处罚,这已经对个人欠费形成足够的“威慑”,所以用不着非要将其纳入征信范围再度处罚。

供水、供电、供气服务,实际上也是一种商业交易活动与经济行为,对于这种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欠费现象,应当按照商业交易准则与经济活动规则处置,即由破坏交易规则的一方支付赔偿金,性质严重的,利益受损方也可中止对其提供服务。双方能自己解决的事情,没必要再加上信用处罚这一条。

需要看到的是,纳入征信范围的项目越多、信用记录范围越广,则被确定为“失信”的行为与被界定为“失信”的人也就越多,这实际上还会造成“信用”概念的贬值,于维护“诚信”而言并无益处。而且征信范围越宽泛,个人维护自身信用声誉就越困难,这样不但可能影响个人维护信用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一些人放任自己的“失信”行为。如果事情真搞成了这样,则扩大征信范围实际上也就走向了其初衷的反面,反倒会起到加重而非减少“失信”行为的反向效用。

而从某种意义上说,任意扩大征信范围实际上也是轻率地将一般失约者归入缺乏诚信人群之列,是在任意给人扣上“不守信用”的帽子,有一点“污名化”的意味,甚至可以说是对个人信用的损害。正是基于这样的分析,笔者以为,《征信管理条例》应当严格限制个人信用征集范围,将其明确设定在信贷等领域,而且应区别对待无意违约与恶意逃避债务等不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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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的说法很容易让人理解为:水、电、气缴费不及时也会造成信用污点,但据我的生活经验,水电气缴费不及时有很多原因,涉及到各方面的因素,譬如物业管理的不善、各种纠纷等,很多时候与信用无关,把这也纳入信用记录有不妥之处。如果水电气费能纳入,那么手机话费、有线电视费、各种年费会员费等日常缴费也同样有理由纳入,信用记录将呈囊括一切交易记录的扩大化态势,这是不合理的。

央行的这番表态非常蹊跷,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对信用信息范围作出界定: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应当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水电气缴费情况与个人信用状况缺乏确切的关联,并且不属于可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央行单方面表示把这也纳入信用记录的举措,明显与《征信管理条例》规定存在相悖之处,这是否算一种挑战?

《征信管理条例》还未出台,但央行从2006年起就组建了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相当于还没制定规则就开始踢球,在此之前,央行有关人士在去年就透露要将手机缴费纳入信用记录。这些在没“球规”时踢野球的行为,很可能是一个个试探气球,它想看看即将出台的管理条例是否能适应央行自己。

确切来说,征信制度从国外引入,最终在国内如何特色化,又将演变成什么样子,许多人的心里都没底,在个人信息被作为商品暗中买卖并被广泛非法使用的背景下,加之互联网出现导致信息传播快捷方便无孔不入的新变化,我们不确定征信制度的建立到底会带来什么样的坏东西。而央行随意将水电气缴费解释为与个人信用密切相关的信息,只能让人对征信事业的发展更不安。(范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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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酝酿了7年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终于揭开面纱。记者获悉,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对于个人信用污点记录的保留时长进行明确,即信用不良记录5年之后将不再公布,犯罪记录公开的时效则为7年。

 最短5年,最长7年

信用卡普及伊始,不少持卡人因为不懂其中的诀窍,都有过“委屈”的不良信用记录,例如没有开卡也要交年费,还款要交罚息等等。不少人甚至连贷款买房都受到影响。因此,《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一露脸,市民最关心的就是,不良记录会保存多久?

记者获悉,《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指出“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据人行南京分行人士介绍,就目前的常规做法而言,负面记录的保存期是从该笔贷款还清之日开始计算的。对银行来说,信用卡一般保存两年内的信用状况,所以记录可以逐步更新。不过在住房按揭贷款中如果出现还款的情况,在贷款还完之前这项记录不会消除。

而按照美国的做法,一般负面信息保留7年,破产的、特别严重和明显恶意的负面信息保留10年。超过保留期限,负面信息就将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被删除。征求意见稿中情节轻的保存5年,情节重的保存7年,基本与国际通用做法接轨。

收入、纳税等情况不征集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讨论阶段时,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就是,征集信用的同时,会不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事实上,征信就是搜集信息,证明你的信用。这个过程不可避免会涉及个人隐私,但是为了限度保护“核心机密”,征求意见稿列出5类“禁区”,禁止征信机构涉及。

这5类个人信息分别为: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纳税数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

哪些是信用信息,征求意见稿中也有说明。即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其他相关社会公共信息等。

记者还了解到,另一项与《征信管理条例》相配套的《信息披露条例》,也正在起草中。

信息记录有误可“翻案”

不少市民会觉得,我又不用信用卡,信用好不好无所谓。事实上,征信是一种趋势,未来个人信用将更直接地和金钱挂钩。

央行金融服务二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欧美国家,几乎每个有经济活动的人都有自己的征信报告,应用范围包括贷款买房、申请信用卡、买保险、租房、找工作、享受政府福利等。未来,国内个人信用报告应用的领域也会越来越广泛。

就目前而言,信用记录好的市民,可以提高个人得到银行贷款的机会。如果信用报告中显示,你一贯按时还款、认真履约,银行不但会爽快借钱给你,还能给出较低的利率。南京一些银行已经在尝试“信用担保”的模式。好几家推出了个人信用贷款业务,无需担保人用财产抵押,凭借个人的信用就能从银行拿到钱。有的产品贷款额度可以达到40万元。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市民每年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如果发现其中有“冤案”,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如果征信机构不这样做,提出异议的市民,可以要求该征信机构一次性删除其全部信息。

全省5385万户进入数据库

记者从央行南京分行获悉,截至今年5月,央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涵盖了江苏5385万户个人信息,其中个人贷款账户1085万户,个人信用卡账户1779万户,入库贷款余额5825亿元。可见,征信条例涉及面极广。

而对于这样一个条例,各界也存在不同声音。在市级机关工作的王先生告诉记者,他认为纳税数额不属于征集范围,显然不妥,毕竟缴税情况是体现一个人是否诚信的一个重要的标尺。

国内知名经济学家,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认为,真正健全的信用体系,不良记录的保存期不应只有7年。特别是对多次违规者,不良记录应该永远存在,可以不出现在信用报告的明细中,但是不应该删除。

此外,征信机构评估公民的信用,谁来评估征信机构的信用?这些问题都摆在立法者的面前。但无论如何,这一条例的出台,将推动我国信用制度的完善,让“诚信”两个字更加量化,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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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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