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通知,自7月1日起,2013年度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月缴存基数下限标准由上年的1140元提高至1320元,上调了180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通知,自7月1日起,2013年度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月缴存基数下限标准由上年的1140元提高至1320元,上调了180元。
通知规定,公积金缴存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除以12)核定。不低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月工资标准;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缴存8-12%,缴存比例未达到各8%的应调至8%,在8-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可在12%-14%幅度内确定,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仍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单位,单位在办理调整时,可一并为这部分职工办理汇补缴手续。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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