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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土地新政目标:让地方债可控

新华报业网-新华日报  2013-09-26 00:00

[摘要] 记者了解到,国家政策调整的核心是以融资规模卡为管理手段,控制土地收储的融资规模,将地方政府性债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以土地卡控制融资规模,收储和出让主体仍然是地方政府

新华报业网讯 近期,国家土地储备管理政策做出重大调整,为贯彻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9月24日,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有关问题的意见》。记者了解到,国家政策调整的核心是以融资规模卡为管理手段,控制土地收储的融资规模,将地方政府性债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9月24日本报的报道引起了各地关注。经向有关部门负责人进一步了解,土地的收储和出让的主体仍然是地方各级政府。具体实施土地收储的单位,必须是列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按照土地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储备土地计划。

土地储备机构的融资规模是如何确定的呢?《意见》明确,本年度可融资规模,是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债务余额限额、土地储备机构上年度末债务余额确定。

《意见》还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将土地储备机构债务及时录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其他政府性债务。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

那么,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怎么编制呢?这位负责人说,计划由土地储备机构所隶属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财政、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

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土地,需要前期资金,即土地储备费用,据介绍,这一费用为土地收储费用与前期开发费用之和。其中,土地收储费用是指通过收购、行使优先权购买、征收等方式收储土地时为取得该储备土地的完整国有产权权利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前期开发费用是指为使储备用地在公开出让前达到配套成熟状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收储土地后进行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按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开发相关的费用。此次推出的《意见》明确,土地收储单位费用、前期开发单位费用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参照本地区上年土地储备实际费用及面积,分类分档确定,并附相关测算标准及依据等资料。

此次出台的《意见》的另一新做法是:土地储备机构必须凭融资规模控制卡才能去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顾名思义,融资规模控制卡,最核心的是融资规模的合理确定。”这位负责人说。

据了解,各土地储备机构在申领融资规模控制卡前,应当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对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前期开发规模、供应规模、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资金需求规模和筹措方式等作出统筹安排,在核定的年度可融资规模内融资,不得超规模融资。控制土地收储融资规模的目的,是要考虑地方债务总量,防止超出本地财政偿付能力的土地收储;也是为了防止所获融资没有用于收储土地,而是挪作他用。

本报记者朱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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