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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缴存

南通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12-04 13:24

[摘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缴存或者少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汇缴

单位在办妥职工开户手续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住房公积金一般采取按月缴存方式,即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存缴的住房公积,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

2、预缴

为了节约往返银行的时间,简化手续,单位亦可采取预缴的方式,即在年初、半年初、季度初单位可将本年度、本半年度、本季度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3、补缴

(1)单位补缴:单位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缴存登记和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并汇缴的,应按规定办理补缴,标准由中心或各地管理部核定;撤消、解散或破产的单位在结算期间因资产冻结无法缴存的,清算结束后,应按规定办理补缴;原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在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规定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年度内的补缴可以直接去开户银行办理,跨年度的补缴应去中心或各地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2)个人补缴:职工个人因工作调动未及时缴存或启封原封存帐户按规定需补缴的,单位应在《南通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中注明个人补缴,相关手续办理同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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