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王某购买小产权房12年后被判无效,起诉卖房人赔偿房价上涨导致的差价利益损失。
王某购买小产权房12年后被判无效,起诉卖房人赔偿房价上涨导致的差价利益损失。记者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求。
1999年,王某与黄某签订《私房出售协议书》,约定黄某在顺义区购一套房屋,该房屋使用土地为集体土地,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黄某以25万的价格出售给王某。
2011年,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要求王某将房屋返还,其退还25万购房款。后法院判决协议无效,王某将房屋返还给黄某,黄某向王某返还25万并给付王某房屋装修损失15万余元。
2013年,王某诉至一审法院称,因为房价的大幅上涨,黄某在利益驱使下恶意毁约,应赔偿房屋现值与当时买卖价格差价,故索赔损失30万。黄某辩称,其无任何过失及责任,王某属恶意诉讼。
一审败诉后,王某提起上诉。二中院认为,王某和黄某在订立协议时,均明知涉案房屋所使用的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而王某亦非房屋所在村的村民,双方的房屋转让行为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对各自损失应各自担责。
此外,涉案房屋无法上市交易,王某并不存在因诉争房屋获得的利益损失。法院终审判决王某败诉。(记者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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