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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出台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 低收入困难群体优先保障

南通网  2014-01-22 10:27

[摘要] 记者21日从市房管局获悉,市政府近日颁布《南通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记者21日从市房管局获悉,市政府近日颁布《南通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新规突出了对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优先保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公租房管理,对市民普遍关心的建设、分配和管理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去年12月,国家住建部等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我市按省部署要求迅速贯彻落实,率先将“并轨运行”、“租补分离”等举措落实到有关公租房管理的政府规章中,在全省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四类保障对象可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是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的统称,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特殊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原来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都属于租赁型住房,但面向的群体不一样,需要分别申请、分别排队。并轨运行后,整合两种保障性住房资源,建立统一的申请受理渠道和程序,能给群众申请带来方便,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办法》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为市区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的紧缺类专业人才等四类对象。

两种保障方式供选择

考虑到保障对象的实际需求,《办法》规定公租房保障采取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两种方式。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的家庭,每户只能申请一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办法》规定,家庭人均房产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享受差额租赁补贴予以保障。而原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未退回的,只能享受差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分类补贴原则,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保障对象,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其分档次发放差别化的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分级分类轮候、公开配租和租金补助制度,轮候期最长不超过5年。财政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方式与以往不同,实行租补分离: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制定,承租家庭按照统一标准支付租金,再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被保障家庭的收入分档次发放租金补助或给予租金减免。

保障责任更加明确

根据承租者的具体情况,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级分类保障原则。

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级部门和市直属单位引进的符合引进高层次紧缺类专业人才条件又没有享受住房保障的人才主要通过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区引进的没有享受住房保障的紧缺类专业人才主要由区级财政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主要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企业投资或其他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低收入困难群体优先保障《办法》明确规定优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于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含相当于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的人员、见义勇为人员或遗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及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优先保障对象,在配租时优先予以安排。无房家庭优先于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家庭一般安排一室户型,三人及三人以上户家庭一般安排二室户型。每户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市级财政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及家庭收入状况综合考量予以安排保障。

此外,为确保公租房资源得以合理配置并发挥保障作用,《办法》对承租者不当行为作出明确惩罚,情节严重的必须退出承租房并不得申请。

记者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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