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位于车城路的一处门面房,被多次出租及转让,后被拆迁。如今,房子已拆了两三年,一笔5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归属问题才最终落定。昨日,记者了解到此案始末,对于那些租房经营又面临拆迁的租户来说,或许有一定借鉴意义。
位于车城路的一处门面房,被多次出租及转让,后被拆迁。如今,房子已拆了两三年,一笔5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归属问题才最终落定。昨日,记者了解到此案始末,对于那些租房经营又面临拆迁的租户来说,或许有一定借鉴意义。
门面承租频频易主
2011年,中岳路建设开工在即,因涉及拆迁,车城路配套处的一处门面房引起几位租户的争议。
作为该门面房的总承租人,刘女士拿到一笔5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不久,租户曾某提出异议,称这5万余元应该归他,刘女士应返还不当得利。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13年前,刘女士看中车城路配套处一处门面房,花重金从房东(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手里将其租下,一租就是十多年。
从2011年开始,刘女士做起二房东,当年3月将门面房转租给市民方某开了一家足浴店。
一个月后,方某因故停业,将门面房转给市民曾某开了一家酒店。
同年7月,曾某又将店面转给郭某,店面则改成一家火锅店。
接手一个月被告知要拆迁
火锅店老板将转租者告上法庭
就在接手店面一个月后,郭某收到房东关于“中岳路建设需要拆迁门面房”的相关通知,被告知需限期搬离。
郭某对此十分不满,认为曾某与他签订协议时,隐瞒了门面房即将被拆迁的情况,使他接手后无法继续经营,曾某的这种转让行为属于民事欺诈,遂将曾某告上法庭。
同年10月,这起民事纠纷案在张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郭某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审理认定,双方转让行为无效,曾某应退还郭某转让费4.7万余元。曾某上诉,但被驳回。
二房东领走拆迁补偿款租户打官司讨要
当初接手这家店花费5万余元的曾某,本以为损失补不回来了,但听说拆迁有补偿,又燃起希望。
2012年3月,经鉴定公司评估,曾某承租的这处门面房室内装修和房屋附属物评估价为5.5万余元。同年5月,二房东刘女士从中岳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将5.5万余元拆迁补偿款领走。曾某获知后,赶紧找到刘女士索要,却遭拒绝。刘女士称,当初租房有约定,因此这笔钱应该归她。
原来,作为总承租户,刘女士转租时跟租户们签订的协议中有约定:“承租期限届满后或因乙方(承租人)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出租人)有权选择以下权利的一种,即:1、依附于房屋装修设施无条件归甲方(出租人)所有;2、要求乙方(承租人)恢复原状;3、向乙方(承租人)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另约定:“承租期间,因国家占地拆迁,乙方(承租人)损失费用自负。”
多次协商未果,曾某将刘女士告上法庭。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2013年,本案在张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点。一是刘女士是否有权享有争议的拆迁房屋中物品及装修的补偿款,二是曾某是否有权主张争议的拆迁房屋中物品及装修的补偿款。
针对焦点一,法院认为,郭某是在承租、经营过程中,房屋因故拆迁,拆迁时并未与刘女士解除或终止合同,因此租赁房屋中物品及装修所有权人是郭某,因房屋拆迁而获得补偿的权利人也是郭某,因此刘女士无权领取拆迁补偿款。
针对焦点二,法院认为,拆迁前,郭某从刘女士处承租了上述争议房屋,又从曾某处以4.7万元的价款,以转让的方式取得该房屋中物品、装修的所有权。郭某承租上述房屋后,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出现双方合同约定的情形,即“国家占地拆迁”,因此因该房屋拆迁而导致的承租房内的物品、装修损失,只能按双方合同的约定,由承租人(即郭某)承担,物品及装修的补偿款应由郭某享有。但郭某对房屋内的物品、装修等拆迁补偿的索赔权,经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已由曾某取代。
一审判二房东还款 二审维持原判
2013年1月,张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法院认为,本案中,刘女士获取出租房屋中关于物品和装修的拆迁补偿款属于不当得利。曾某系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人。遂判决,刘女士支付曾某拆迁补偿款5万余元。
一审判决书下达后,刘女士不服,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昨日获悉,本月初,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