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买卖房子的时候遇到对方不配合,对于多数人来说都是一件烦心的事。这不,老李最近就摊上了这样一档子事儿。
买卖房子的时候遇到对方不配合,对于多数人来说都是一件烦心的事。这不,老李最近就摊上了这样一档子事儿。
为了给儿子筹备一套心仪的婚房,老李可没少花精力。2013年底,老李终于和卖家张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随着交房完成、尾款支付,老李全家都沉浸在筹备婚事的喜悦与忙碌中。谁知,当他们去派出所想把户口迁入房子时,却被告知卖家张先生的户口还没迁出,导致老李一家无法迁入。
老李马上拨通张先生的电话。但张先生却表示,自己目前也在买房,由于房子还未到手,户口无处可落,也就是说,要等他拿到房子才能迁出户口。这个说法让老李有些难以接受,难道张先生一直买不到房子,自己家的户口就一直迁不进去?接下来的几周,老李仍尝试联系张先生,但对方却不再接他电话。老李为改变被动的局面便找到了我,向我寻求帮助。
我告诉老李,户籍归公安部门管理,法院对涉及户口问题的诉讼一般不予受理。但是,通过追究违约责任,如违约金,向不迁出户口的卖方施加经济方面压力,则可能迫使其办理户籍迁出。不过,在看过老李带来的房屋买卖合同后,我发现虽然合同约定了迁出户口的时间,但却没有约定如若违反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老李突然想起:“有了!上次我和卖方在中介的见证下签过一份补充协议,这上面对户口问题有更详细的约定,我拿给您看看。”第二天,老李拿来了补充协议,上面写着“卖方应于2014年3月30日前迁出户籍,否则每一日,应按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于是我便代理老李以该协议为依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考虑到张先生已两个月还没迁出户口,老李决定索赔两个月违约金45000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我从老李购房的主要目的、张先生他处购房所需的合理时间、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等情、理、法多个角度发表了意见,得到了主审法官的认可。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张先生承诺在调解协议签订后15日内迁出户口,但认为赔偿金过高。对此,老李同意赔偿金调整至1万元。
律师建议,买房人为保护自身权益,需要重视迁户籍的问题,可约定不迁出户口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约定房价尾款在户口迁出后结算付清等手段适当对卖房者形成一定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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