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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养老险可互转

南京晨报  2014-07-12 08:00

[摘要] 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出台,规定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实行双向衔接。

晨报讯(记者 周晶)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出台,规定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实行双向衔接。即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无论如何流动,其个人账户都要随之转移并累加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南京晨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根据《意见》,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应先按有关规定确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再向待遇领取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

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本人愿意延缴满15年的,应先按有关规定确定在延缴地,延缴满15年后再向延缴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延缴地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南京晨报)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按规定延长缴费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应先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确定待遇领取地),再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014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并申请延缴的,延缴期间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014年6月30日之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并申请延缴的人员,延缴期间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其作出选择。(南京晨报)

参保人员只能享有

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只能享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数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南京晨报)

2014年7月1日后

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人员不再办理衔接手续

记者同时了解到,2014年7月1日后按国家和省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2014年6月30日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因故封存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参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一次性予以归并,并从归并之次月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南京晨报)

此外,在2014年6月30日前,各地已按照当地过去相关政策办理的参保人员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之间的衔接手续,不再变更。

(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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