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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抵债房应注意什么问题

大连晚报  2014-07-17 17:30

[摘要] 近日,2014年大连夏季房交会如期在星海广场拉开帷幕,大连仲裁委员会和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响应政府号召,开展的公益政策法律咨询展台也一如既往为广大购房者提供各种法律咨询。

近日,2014年大连夏季房交会如期在星海广场拉开帷幕,大连仲裁委员会和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响应政府号召,开展的公益政策法律咨询展台也一如既往为广大购房者提供各种法律咨询。在当前房地产调控政策下,抵债房纠纷及连环购房合同纠纷成为广大市民及房地产企业关心的热点。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大连仲裁委员会发展处吴少云处长及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马文龙律师,请他们详细解答了市民关心的购房的热点问题。 (大连晚报)

【案例1】市民王先生问,现在房屋中介公司有很多抵债房源,多是开发商资金困难,将房屋抵债给施工方。购房者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大连晚报)

【解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参考意见是:债权人抵债而来的房屋,只有办理产权证书后出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方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债权人在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情况下将抵债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又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规避法律行为。

【提醒】 以房抵债大量发生,但形成纠纷的不多,如果发生纠纷通常在三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如果合同约定三方协议开发商直接将产权证办理至第三方名下,则涉及规避税费,即施工方应先办理产权证至自己名下,然后按照二手房手续办理至第三方名下,两次交易均应依法缴税。因此三方抵债协议无效。

购买抵债房屋,应当注意以下几点:要选讲信用、有实力的开发企业;二是要及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三是了解开发企业的销售情况,具体办法是(市内四区)登录大连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网站 www.dl-fangdi.com.cn,进入楼盘列表栏目,查询所售楼盘每一套房屋的法律状态。(大连晚报)

【案例2】市民赵先生咨询,他是从建筑公司手里买的抵债房,房款直接付给了建筑公司,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三方抵债协议,现在开发商出现了交房和办证的情况。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与其他购房人的内容完全一样,但开发商不同意给他违约金,开发商的做法是否合法?(大连晚报)

【解析】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参考意见是:第三人虽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不能依据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张交付或办证的违约责任。本案中,赵先生虽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内容与其他购房者一样,但与开发商并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也不能据此要求开发商承担交房及办证的违约责任。

【提醒】 购买抵债房要慎重,对可能会出现的风险要了解,尽量规避,避免个人权益受损。(大连晚报)

【案例3】孙女士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将自己位于甘井子区的一处房屋再次出售,后手买受人王先生起诉,要求与孙女士签订买售合同,某开发商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该案应当如何处理?(大连晚报)

【解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参考意见是:实践中,时有出现连环购房合同,即买受人在没有办理产权证书的情况下又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此种情况下的第三人往往因办理权属证书而提起诉讼。对此,应以直接向第三人出卖房屋的当事人为被告,以前手房屋出卖人为第三人进行审理。由前手出卖人将房屋权属证书办到前手买受人名下,再由前手买受人(后手出卖人)将房屋权属证书办到第三人(后手买受人)名下。

【提醒】连环购房合同纠纷大量发生在购房者投资性购房的情况下,即购房者在开发商处签订合同或认购后,不办理产权证,也不办理网签,不开具购房发票,而是直接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与开发商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发生纠纷,则需要开发商将产权证办理至手购房者,再由手购房者将产权以二手手续办理至第二手购房者,这样产生两次交易税费,成本反倒更高,因此要慎重。(大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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