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0月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为了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0月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公积金要求异地互认 缴满半年即可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对贷款条件要求过严,住房贷款发放率较低,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为此,《通知》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同时,按照支持基本住房消费原则,《通知》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影响制度互助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按照支持基本住房消费、资金充分运用等原则,《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当前,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增强,在就业地缴存、回原籍购房需求增多。为适应职工流动性需要,《通知》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公积金贷款多项收费被取消
不少城市存在公积金贷款办理过程中强制收取保险费的情况,不交保险费就不会给办理贷款。有的城市公积金贷款保险费收取标准为贷款年限×贷款额×保险利率,其中1年至10年期贷款的保险利率为0.5%。,11年至20年的为0.4%。,贷款人往往被强行收取数千元的保险费用。还有的地方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取100元/户的担保手续费,同时收取担保服务费,按公积金贷款(含组合)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此次通知要求,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利益,降低贷款中间费用,减轻贷款职工负担,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江苏省级机关和南京市取消公积金贷款相关费用
江苏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购房者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有关部门审核的是贷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不能将强制保险作为前提要件。另外,购房者在是否参保方面有选择的自由,银行或保险公司不能将本应承担的责任推卸到购房者身上。
记者查阅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发现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不强制收取保险费用。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相关人士昨日也明确表示,南京市早已本着为职工减负的态度,取消了这几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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