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建筑企业会计问:我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2013年1月租赁某公司的房产用于办公,合同约定租赁面积500平方米,租赁期三年,房屋租赁费总计21万元,一次性支付,这笔租赁费用可否在2013年税前全部扣除?
某建筑企业会计问:我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2013年1月租赁某公司的房产用于办公,合同约定租赁面积500平方米,租赁期三年,房屋租赁费总计21万元,一次性支付,这笔租赁费用可否在2013年税前全部扣除?
答: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因此,该建筑企业发生的笔房屋租赁费用可按照租赁期均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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