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区范围和六县(市)范围内的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或各地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国家机关凭机构设立批文、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凭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凭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等单位设立的证明复印件到 或各地管理部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经 或各地管理部审核登记后20日内持上述登记表和清册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 责令限期办理;仍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