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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11年未履行 南通购房户状告开发商

南通网  2013-04-16 00:00

11年前,家住通州区兴东镇永庆村西13组12号的赵先生,与南通市久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购买学田北苑一套住房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然而,因为种种原因,这份合同迟至11年后仍未履行,双方由此产生购房纠纷。

上月底,崇川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责成久发公司赔偿赵先生67.6650万元。而赵先生认为综合种种状况,赔偿应为228.5160万元。

昨日,江海晚报记者了解到,市中院已受理赵先生的民事上诉状。

签订预售合同

当时定价:每平方米2200元

2002年8月31日,赵先生和久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赵先生向该公司购买坐落于南通市学田北苑工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编号为7号楼602室,包括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阁楼房屋一套,以及编号为7号楼9号、建筑面积为11.1平方米的车库一间。

房屋一次性定价,单价人民币每平方米2200元,总价为人民币31.8万元,实际交房时单价不变,总价按实际面积调整。合同签订当日,预付定金人民币50000元,2003年4月30日前支付房款人民币10万元,余款在拿房时一次付清。交房时间为2003年12月,如遇特殊原因经有关主管部门证明,交付期可适当延长1至3个月。双方同时还就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同时,赵先生和久发公司还签订一份购买7号楼9号车库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车库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1200元,总价人民币13320元,购车库款在拿房时一次付清。交房时间为2003年12月,如遇特殊原因经有关主管部门证明,交付期可适当延长1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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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能交付

开发公司称非主观故意造成

合同签订后,赵先生于2002年8月31日缴纳了购房定金50000元,交付了购买车库款2000元;2003年,赵先生又接着缴纳了购房款10万元。后因这一工程未能如期开发,久发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向赵先生退款10万元。

那么,计划开工建设的建筑工程,为何未能如期开发?

久发公司表示,不能履行购房合同的原因,是位于拆迁地块的原市辅读学校的搬迁,实际影响了学田北苑的建设工程;并且,该工程同时还受到外界多种客观因素影响,造成延迟和变更,非公司本身主观故意造成;事实上,因为工程出现不可抗因素,公司和购房户赵先生为此也曾经协商过,并且,公司已把10万元房款退还给赵先生。如果认定久发公司拒不履行合同,显然有失公平;并且,赵先生不按时付款,亦有违约行为。

赵先生认为此说无法接受。随后,他向崇川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交付原告预售合同中约定面积的房屋、阁楼及车库;二、如果不能履行交房,则被告退还房款,并按照实际执行时同地段市场价和合同约定的价格的差价赔偿。

 

法官阐述观点

房价上涨不是单纯的成本固定、利润上涨

开庭后,崇川法院查明:被告久发公司在2001年即已取得案涉合同所涉工程的规划,其后工程规划的变更亦有被告本身利益所在,规划调整可能带来合同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后果,应属被告可预见范围。而原告赵先生对合同未能履行不负有责任。

但是,由于原有规划已经变更,建成的房屋已非案涉合同原先约定的标的物,且所建房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被告久发公司不可能按约交付约定的合同标的物,所以,该案涉及的合同因无法履行应予解除。

法官表示,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直至引发诉讼, 10多年间经历两次房地产涨价高潮,此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房地产价格的上涨,除市场因素外,还包含土地成本、建设方人力资源成本及财务成本等因素,而不是单纯的成本固定、利润上涨。原告赵先生在被告久发公司违约不能交付的11年里,对权利的主张不无懈怠,也未足额缴纳购房款,故以现行价格与合同价之差确定损失金额,有失公平公正。

 

法院作出判决

原告认为赔偿金额明显失当,提起上诉

法官在厘清相关事实后认为:案涉购房合同有效,被告久发公司对合同至今未能履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崇川法院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赵先生与被告久发公司于2002年8月31日订立的购买位于学田北苑工程编号为7号楼602室带阁楼房屋以及包括车库在内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二、被告久发公司退还原告赵先生购房款5.2万元;三、被告久发公司赔偿原告赵先生67.6650万元。

然而,赵先生对崇川法院这一判决深表不满,并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崇川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同时,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对此,赵先生提出的理由是:崇川法院认定久发公司对合同的未能履行不负有责任,但判决解除他与久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房款的同时,却仅判决久发公司按照住宅每平方米3500元、阁楼及车库每平方米1500元的差价向他履行赔偿,这一赔偿金额,仅相当于合同价与现行差价额的30%及22%,明显失当。

为此,赵先生在民事上诉状中主张:如果不能履行交房,久发公司应退还房款,并按照市场价和合同约定的价格的差价,赔偿上诉人损失2285160元。

对时间跨度长达11年的购房“马拉松”纠纷引发的这场官司,江海晚报将予以进一步关注。

记者周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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