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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为建筑质量再立新规 房屋不保修将受处罚

江南晚报  2013-11-27 07:34

[摘要] 买的房子在保修期内如果出了质量问题,按照新规,开发商必须履行保修责任。记者获悉,最近开始实施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不仅明确了工程质量的监督机构、人员、内容和程序,而且也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

买的房子在保修期内出了质量问题,按照新规,开发商必须履行保修责任。最近开始实施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不仅明确了工程质量的监督机构、人员、内容和程序,而且也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 

房子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许多单位会相互推诿。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工程建设质量实行业主负责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处于首要地位。此外,“办法”特别指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性标牌,标牌上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名称。如果违反此项规定,建设单位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针对当前百姓反映突出的商品房质量问题,“办法”明确要求开发商必须承担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办法”还通过以行政主管部门提前介入的方式,确保商品房发生质量问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切实履行保修义务。“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而一旦发生开发商在保修期内不履行职责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办法”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或者未按规定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徐学军日前曾表示,该“办法”明确建设单位为责任人,使得建设单位更加明确了责任和义务,增强了其法制意识,有利于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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