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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区出台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

南通网  2014-01-24 06:30

[摘要] 作为市区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门类,公共租赁住房一直备受关注。2013年12月24日,《南通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将公租房与廉租房实施并轨管理,并对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方式、申请条件、申请程序、退出机制等予以了明确。

 

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办法详细规定了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高层次人才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主要通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就地就近解决基本居住需求。具体申请条件和配租方案由园区管理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自行制定,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①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中至少一人具有市区城镇户籍满5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②在市区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房产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名下没有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③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④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5年内没有在市区转让过房产的;⑥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符合前款规定,年满30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周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市级部门和市直属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①国家、省、市人才计划引进对象,以及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对南通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其他人才;②在本市属无房户,在申请受理之日前没有转让过房产;③申请时没有享受过本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安家费或其他住房保障

这两类对象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证明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资格认定要走哪些程序?

办法规定,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分五步,步,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第二步,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的核查,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一并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区民政部门。第三步,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审核,将意见提供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第四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第五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在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0日。

市级部门和市直属单位引进的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分为四步,步,由所在单位根据人类引进的渠道,向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第二步,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住房等情况的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所在单位和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第三步,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第四步,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在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0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相关部门将批准其申请,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哪些行为需要退出承租?

公租房的社会保障性质,决定了严格和明确的退出机制和准入机制同等重要。办法不仅树立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机制,也树立了退出机制。

办法规定,承租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实行年度复核制度,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由住房保障部门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办法同时规定了10类需要退出承租的行为,分别是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缴后仍不支付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获得其他形式住房保障的;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办法规定,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对已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解除租赁合同,及时予以清退。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产权单位应当要求其限期退回;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房管部门认为,公租房退出机制实质上是对承租人、承租家庭收入水平和房产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机制。承租人或承租家庭收入水平提高或购买、遗赠、继承了其他住房以后,就该将公租房退还给政府,政府可以再次将该房出租给其他需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从而保证公租房供应良性循环,使公租房分配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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