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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将提高

南京日报  2014-12-18 08:47

[摘要] 记者17日天获悉,省 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意见》不仅提高个人缴费、 补贴标准,还完善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

记者17日天获悉,省 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意见》不仅提高个人缴费、 补贴标准,还完善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

个人缴费:设12个档次,个人缴费 2500元/年

据介绍,2013年11月以来,我省全面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目前,全省参保居民达到1300多万人。

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渠道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 补贴相结合。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人社部门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记者了解到,目前个人缴费标准也分为12个档次,不过缴费标准相对低一些,分别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

补贴:选择500元以上档次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市、县(市、区)人民 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 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人民 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而根据目前的补贴标准,选择100—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8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选择900—12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由此可见,我省鼓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也会相应有所提高。

待遇领取: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15年。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市、县(市、区)人民 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提高和增发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 支出。

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死亡,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并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具体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 确定。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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