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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推"凶宅"数据库 近年对"凶宅"纠纷的判例

东方网  2014-08-12 09:19

[摘要] 据报道,国内房产中介巨头链家日前宣布,在北京市场建立一个记录有“900多处凶宅”的数据库。并且承诺如果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的房屋是凶宅,公司将以最高原价回购。“

 

近年对“凶宅”纠纷的判例

1.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判决理由

由于凶杀行为使人们对房屋产生恐惧心理,给房屋再出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承担财产赔偿责任;

2.沈阳2008年判决理由

房屋内实施杀人行为,客观造成房屋在卖房中降低价格,产生贬值损失,虽房屋使用价值没有改变,但被告杀人行为与原告低价出卖房屋之间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对原告两次卖房的差价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成都金牛区案件2009年判决理由

房内曾发生凶杀碎尸这一事件,已经构成了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根据《合同法》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被告刘某夫妇在出售其房屋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原告李某告知房内曾发生过凶杀碎尸事件的事实;法院判决撤销合同;

4.厦门2010年判决理由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交易时对房产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买卖过程中并未披露过这套房产曾发生凶杀案的情况。张某隐瞒重要信息的行为,应认为构成欺诈。受到欺诈的情形下作出房产买卖交易,可撤销。

5.郑州中院2010年判决理由

既然知晓涉案房屋为“凶宅”就应在出卖前告知购买方,但其却加以隐瞒,明显违背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同时,“凶宅”对于涉案房屋而言显属重要事实。故判决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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