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业管理企业抱怨收不到物业费、无法开展正常服务工作,小区居民抱怨物业服务不好、物业费交得有点冤枉,这种物业管理的恶性循环现象已在国内大多数城市中持续了二十多年,且很难找到一个有效解决的办法。
对物业服务企业有更多约束
变化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
新《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如实公示。
市房管局负责人表示,这些年,南通房管部门一直将公示服务内容、标准、收费等情况,作为物业管理标准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而绝大多数物业企业也较好地履行了这一指令,少部分物业企业落实不到位。新《条例》执行后,物业管理部门将加大力度督促落实,确保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
变化二:物业撤出须提前三个月告知
新《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市房管局负责人表示,确有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在撤出前不久才告知业主委员会,致使小区出现短暂的物业服务空白。新规定给小区寻找下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留出了较为充足的时间,可以保证业主不间断地得到物业服务。有了这个规定,如果再遇到物业服务企业在撤出前三个月内才履行告知义务,业主委员会可以拒绝其撤出要求,房管部门将予以支持。如物业企业拒不执行,业主委员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新《条例》还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业主委员会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过,市房管局负责人表示,被解聘企业拒不撤出的情况在南通较为罕见。
延伸阅读
2013开局通城10盘涨价 南通房价上行迹象明显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