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届时停车费将被细化为“汽车停放费”和“租金”两部分,而对于物业来说,可以采取“酬金制”,也能采取“包干制”。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由车位专有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分别核算。
三、外来车辆进入住宅小区临时停放如何收费?
新规:一内免费,救护、抢修等车辆一律免费
《办法》对外来车辆进入住宅小区临时停放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的,在约定时限内免交汽车停放费,具体由各地制定,南京此前的规定是进入小区一内免费。(中国江苏网)
■关于物业收费
一、保洁绿化所用水电气价格如何?
新规:和民用一样了
新《办法》明确了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二、物业公司一定是采用固定服务费吗?
新规:可采用“包干制”或“酬金制”
新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用“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包干制”简单地说就是物业企业收取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盈亏均由物业公司承担。而酬金制,就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多退少补”的形式,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就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虽然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调整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布。(中国江苏网)
三、代收代交费用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成本的还能重复收吗?
新规:不得重复收取
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
办法规定,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分摊办法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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