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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11年未履行 南通购房户状告开发商

南通网  2013-04-16 00:00

 

房屋未能交付

开发公司称非主观故意造成

合同签订后,赵先生于2002年8月31日缴纳了购房定金50000元,交付了购买车库款2000元;2003年,赵先生又接着缴纳了购房款10万元。后因这一工程未能如期开发,久发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向赵先生退款10万元。

那么,计划开工建设的建筑工程,为何未能如期开发?

久发公司表示,不能履行购房合同的原因,是位于拆迁地块的原市辅读学校的搬迁,实际影响了学田北苑的建设工程;并且,该工程同时还受到外界多种客观因素影响,造成延迟和变更,非公司本身主观故意造成;事实上,因为工程出现不可抗因素,公司和购房户赵先生为此也曾经协商过,并且,公司已把10万元房款退还给赵先生。如果认定久发公司拒不履行合同,显然有失公平;并且,赵先生不按时付款,亦有违约行为。

赵先生认为此说无法接受。随后,他向崇川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交付原告预售合同中约定面积的房屋、阁楼及车库;二、如果不能履行交房,则被告退还房款,并按照实际执行时同地段市场价和合同约定的价格的差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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