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前,家住通州区兴东镇永庆村西13组12号的赵先生,与南通市久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购买学田北苑一套住房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然而,因为种种原因,这份合同迟至11年后仍未履行,双方由此产生购房纠纷。
上月底,崇川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责成久发公司赔偿赵先生67.6650万元。而赵先生认为综合种种状况,赔偿应为228.5160万元。
昨日,江海晚报记者了解到,市中院已受理赵先生的民事上诉状。
签订预售合同
当时定价:每平方米2200元
2002年8月31日,赵先生和久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赵先生向该公司购买坐落于南通市学田北苑工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编号为7号楼602室,包括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阁楼房屋一套,以及编号为7号楼9号、建筑面积为11.1平方米的车库一间。
房屋一次性定价,单价人民币每平方米2200元,总价为人民币31.8万元,实际交房时单价不变,总价按实际面积调整。合同签订当日,预付定金人民币50000元,2003年4月30日前支付房款人民币10万元,余款在拿房时一次付清。交房时间为2003年12月,如遇特殊原因经有关主管部门证明,交付期可适当延长1至3个月。双方同时还就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同时,赵先生和久发公司还签订一份购买7号楼9号车库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车库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1200元,总价人民币13320元,购车库款在拿房时一次付清。交房时间为2003年12月,如遇特殊原因经有关主管部门证明,交付期可适当延长1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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