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阐述观点
称房价上涨不是单纯的成本固定、利润上涨
开庭后,崇川法院查明:被告久发公司在2001年即已取得案涉合同所涉工程的规划,其后工程规划的变更亦有被告本身利益所在,规划调整可能带来合同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后果,应属被告可预见范围。而原告赵先生对合同未能履行不负有责任。
但是,由于原有规划已经变更,建成的房屋已非案涉合同原先约定的标的物,且所建房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被告久发公司不可能按约交付约定的合同标的物,所以,该案涉及的合同因无法履行应予解除。
法官表示,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直至引发诉讼, 10多年间经历两次房地产涨价高潮,此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房地产价格的上涨,除市场因素外,还包含土地成本、建设方人力资源成本及财务成本等因素,而不是单纯的成本固定、利润上涨。原告赵先生在被告久发公司违约不能交付的11年里,对权利的主张不无懈怠,也未足额缴纳购房款,故以现行价格与合同价之差确定损失金额,有失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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