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判决
原告认为赔偿金额明显失当,提起上诉
法官在厘清相关事实后认为:案涉购房合同有效,被告久发公司对合同至今未能履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崇川法院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赵先生与被告久发公司于2002年8月31日订立的购买位于学田北苑工程编号为7号楼602室带阁楼房屋以及包括车库在内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二、被告久发公司退还原告赵先生购房款5.2万元;三、被告久发公司赔偿原告赵先生67.6650万元。
然而,赵先生对崇川法院这一判决深表不满,并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崇川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同时,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对此,赵先生提出的理由是:崇川法院认定久发公司对合同的未能履行不负有责任,但判决解除他与久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房款的同时,却仅判决久发公司按照住宅每平方米3500元、阁楼及车库每平方米1500元的差价向他履行赔偿,这一赔偿金额,仅相当于合同价与现行差价额的30%及22%,明显失当。
为此,赵先生在民事上诉状中主张:如果不能履行交房,久发公司应退还房款,并按照市场价和合同约定的价格的差价,赔偿上诉人损失2285160元。
对时间跨度长达11年的购房“马拉松”纠纷引发的这场官司,江海晚报将予以进一步关注。
记者周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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